国外对转基因食品管理的有关法规

 

 

    1. 在FAO/WHO召开的第23届(1994)食品标签法典委员会会议上同意由美国官方机构负责起草《食品标签的生物学技术关联指南草案》。美国方面提出转基因食品安全无害,应与其它食品同等对待而不必强制性标签。 第25届(1997) 食品标签法典委员会会议对《指南草案》再次拟稿,提出了一个《关于采用生物技术制备食品的标签的推荐意见》的提案,要求对转基因食品加施GMO(基因改良有机体)标签。
    2. 欧洲议会于1997年5月15日通过了《新食品规程》的决议,规定欧盟成员国对上市的转基因产品必需要有GMO的标签,这包括所有转基因食品或含有转基因成分的食品。标签内容应包括:(1)GMO的来源;(2)过敏性;(3)伦理学考虑;(4)不同于传统食品(成分、营养价值、效果等)。1998年9月1日欧盟增补了标签指南,规定来自于转基因豆类和玉米的食品(目前不包括食品添加剂如大豆卵磷脂)必须标签。如果食品的原料及在加工过程中没有添加转基因的成分,则可标示非转基因食品的标签。
   3. 澳大利亚、新西兰于1999年5月起实施《转基因食品标准》,规定对用基因工程技术生产的食品必须进行安全性评价,如在安全性评价中未获认可,将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4. 俄罗斯政府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进口转基因食品必须经俄有关部门质检。俄授权医学科学院食品研究所和国家生物工程中心对进口转基因食品进行质检。
   5. 瑞士联邦政府规定,食品中转基因成分不超过1%的,不需在标签上标明;超过1%或无法确定的,需在标签上说明。
   6. 加拿大还没有要求强制性地对所有转基因食品作标签表述,但只要其表述是真实而无误导的,就允许并鼓励食品生产商进行自愿性的标签表述。当基因突变导致对部分消费者造成可能的健康与安全风险时,基因工程生产的食品应实行强制性标签要求,比如当引入某种已知的过敏原或对食品的构成或营养成分发生变化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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